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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芜湖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389号令,芜湖出口加工区享有“境内关外”政策。可以概括为“四不”、“ 四免”、“二退”、“一保”的优惠政策:

四不

(1)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;

(2)海关不实行《登记手册》管理;

(3)国家对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、消费税;

(4)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,不实行进口配额、许可证管理制度。

四免

(1)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、设备、模具及维修用零配件,予以免税;

(2)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、设备予以免税;建设生产厂房、仓储设施所需的部分进境基建物资(如钢构、电缆等)予以免税;

(3)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,予以免税;

(4)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、余料、残次品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,免征出口关税。

二退

区内企业工业用电、水、气,均享受退税;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,可办理出口退税。

一保

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、零部件、元器件、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,报关予以全额保税。(区内可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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